400-016-10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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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压力设备至欧盟需严格遵守欧盟关于压力设备的安全法规,核心是 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4/68/EU号指令:关于压力设备的设计和制造》(简称 PED 2014/68/EU)。该指令取代了此前的 PED 97/23/EC,于2016年全面实施,旨在确保压力设备在全生命周期内的安全性(包括设计、制造、使用阶段)。
核心指令:
法规适用范围:
压力设备指令(PED, 2014/68/EU)
适用对象:设计压力>0.5 bar 的压力设备及组件,包括:
容器(储罐、换热器)
管道系统(工业管路)
安全附件(安全阀、爆破片)
承压部件(法兰、接头)
例外情况:仅承受内部大气压力的设备(如储气罐)、核反应堆部件、航空/航天设备、军事用途设备等不适用。
关联指令:
通用安全类:
低电压指令(LVD, 2014/35/EU):带电气控制系统的压力设备(如电动阀门、压力传感器)需符合电气安全。
电磁兼容指令(EMC, 2014/30/EU):含电子元件的设备(如压力变送器)需抗干扰测试。
特种压力设备:
简单压力容器指令(SPVD, 2014/29/EU):容积≤200L 且压力≤30 bar 的非火焰接触容器。
移动式压力设备指令(TPED, 2010/35/EU):气瓶、罐车等运输用承压容器。
承压用材料认证(EN 10204):金属材料需提供 3.1/3.2 型式检验证书。
特殊工况补充指令:
ATEX 指令(2014/34/EU):用于爆炸性环境(如化工反应釜)。
机械指令(2006/42/EC):带压力功能的机械设备(如液压机)需双重合规。
常见标准:
EN 13445-3:压力容器计算与设计
EN 13445-4: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
EN 286-1:简单压力容器设计与制造
EN 1492-1:移动式压力设备吊装规范
EN ISO 15614:焊接工艺规范
EN ISO 17635:无损检测通用规则
合规核心要求:
1. CE标志
压力设备进入欧盟市场前必须加贴 CE标志,表明符合 PED 要求。CE标志需清晰、不可擦除,尺寸符合规定(最小5mm),并标注在设备或其铭牌上。
2. 基本安全要求(Essential Safety Requirements, ESRs)
制造商需确保设备满足以下核心安全目标:
设计安全:材料选择、结构强度、疲劳分析、腐蚀裕量等;
制造安全:焊接工艺评定(WPS)、无损检测(NDT,如射线、超声波检测)、热处理要求;
使用安全:防止超压(如安全泄放装置)、操作温度限制、标识清晰(压力等级、介质、制造商信息);
风险评估:基于设备全生命周期(设计、制造、使用、维护)识别潜在风险,并通过设计措施降低风险。
3. 符合性评估(Conformity Assessment)
根据设备的 风险等级(按类别I至IV划分),需选择对应的评估模块(Module A至H)。风险越高,评估越严格:
设备类别分为I类、II类、III类、IV类,各类别对应的典型示例及评估模块要求如下:
I类设备:
典型示例:低压简单容器(如小型储气罐);
评估模块要求:Module A(制造商自我声明,无需第三方机构)。
II类设备:
典型示例:中压容器、工业管道;
评估模块要求:Module A2(需公告机构参与部分测试)或 Module D(生产质量保证体系)。
III类设备:
典型示例:高压容器、关键管道;
评估模块要求:Module B(设计文件审核)+ Module D(生产体系)或 Module F(产品测试)。
IV类设备:
典型示例:超高压容器、核相关设备;
评估模块要求:Module B(设计审核)+ Module G(逐台测试)或 Module H(全面质量保证体系,需公告机构全程监督)。
Module B(设计审核)+ Module G(逐台测试)或 Module H(全面质量保证体系,需公告机构全程监督)
注:高风险设备(如III/IV类)必须由欧盟认可的公告机构(Notified Body, NB) 参与评估。
4. 技术文件(Technical Documentation)
需编制详细的技术文件,证明设备符合PED要求,内容包括:
设计图纸、计算书(如应力分析、强度计算);
材料证明(化学成分、机械性能、符合EN标准的证书);
制造过程记录(焊接工艺、NDT报告、热处理记录);
测试报告(压力测试、泄漏测试、功能测试);
风险评估报告(FMEA分析);
符合性评估记录(如公告机构出具的证书)。
技术文件需保存至少10年(自设备投放市场起),供欧盟监管机构核查。
5. 欧盟授权代表(EC Representative)
若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,需指定一名欧盟境内的授权代表,负责:
接收监管机构的信息和通知;
保存技术文件;
协助处理产品问题(如召回、投诉)。